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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宣教(2025年第12期)

时间:2026-05-12

2025年第12

(总第90期)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纪检监察办公室编               20251225

一、要闻要论:

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做到“五个进一步到位”

二、深度关注:

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节选)

三、学纪守纪: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四、勤廉风范:

从周恩来工作生活中的10个瞬间读懂廉洁自律

五、清风文苑:

【党纪必修课】党章中与时俱进的纪律建设

六、警钟长鸣: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要闻要论

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要做到“五个进一步到位”※

习近平

“七一”即将到来之际,中央政治局以健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长效机制为主题进行集体学习,既是推进全党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的一项工作安排,也是庆祝党的生日的一次重要活动。我代表党中央,向全国广大共产党员致以节日的问候!

中央八项规定是党中央徙木立信之举,是新时代管党治党的标志性措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八项规定开局破题,坚持立铁规矩、强硬约束,坚持以上率下、从中央政治局带头做起,坚持问题导向、聚焦纠治“四风”开展集中教育和一系列专项整治,坚持抓常抓细抓长、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和推进,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刹住了不少过去认为不可能刹住的歪风,祛除了一些多年难以祛除的顽瘴痼疾,解决了很多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党风政风焕然一新,推动管党治党水平整体提升,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凝聚起强大正能量。实践证明,从抓作风入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一条重要经验。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四风”问题树倒根存、土壤尚在,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存量未尽、增量仍然易发多发,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风肃纪反腐必须打持久战。党中央将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确定为今年学习教育的主题,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围绕党的自我革命,这些年我讲了不少话,党中央采取了很多措施,思路要求都是明确的,关键在于抓落实要真正到位。下面,我着重强调一下这个问题。

第一,对党的自我革命认识要进一步到位。自我革命是我们党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这是从长期实践探索中得出的结论。现在,我们党肩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面临的执政环境异常复杂,自我革命这根弦必须绷得更紧。   

对党的自我革命,多数同志有比较正确的认识,也有一些党员干部还抱有错误的想法。有的认为共产党已经是执政党,自我革命是自找麻烦,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有的认为全面从严治党管得太紧,抓吃喝过了头,反腐败用力过猛,影响干部积极性,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有的认为党的自我革命只是党中央的事、组织上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有的认为自己级别不高、权力不大,离腐败还远,不需要自我革命。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认识,他们在党的自我革命问题上,往往只是应应景、表表态,不入脑、不走心,甚至当看客、做局外人。对这些错误观点,应当坚决纠正。

必须明确,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是党和人民的大敌,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敌。我们党进行自我革命,刀刃向内、激浊扬清、刮骨疗毒,非但不会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反而能够提高党的形象和威信;非但不会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反而能够更广泛更充分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非但不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反而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党组织和党员无论处在哪个层级、担负什么工作,都应该有自我革命的责任,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把自我革命当口号喊。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更要在自我革命上以身作则,不能马克思主义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第二,党员干部增强党性要进一步到位。推进自我革命,必须固本培元、增强党性。党性强,就会“正气存内、邪不可干”,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党性弱,就容易被消极和错误的东西所侵染,久而久之“气血不足百病生”。党性丧失,则必然蜕化变质、走向党和人民对立面。

关于共产党人的党性,党章、准则等都有明确规定,重点是坚定理想信念,铸牢对党忠诚,厚植为民情怀,纯正道德品质,保持清正廉洁。增强党性,靠实实在在的修养和历练。要加强理论武装,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解决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总开关问题。要积极投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实践,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在干事创业中磨砺奋斗人生,在为民造福中升华道德境界。要积极参加党内政治生活,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乐于接受党组织教育和各方面监督。要对照正反典型进行自我省察,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以内无妄思保证外无妄动。尤其是年轻干部经历斗争考验少,免疫力需要增强,要加紧补齐党性锻炼这一课。选人用人,要加强党性鉴别,注重考察干部的境界格局和忠诚度廉洁度。  

第三,权力规范运行要进一步到位。“四风”大多源于特权思想,腐败突出表现是以权谋私。因此,党的自我革命重在治权。这些年,我们党厉行法治、依规治党,制定、修订了大量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其中很多指向权力规范运行。规范权力运行,要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关键岗位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紧盯重大政策制定、重大工程审批、大额资金安排、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事项,健全授权用权制权相统一、清晰透明可追溯的制度机制。要从典型案件中查找权力运行漏洞,补齐制度短板。要严格制度执行,全过程监督权力运行,有效阻断各种潜规则对公权力的侵蚀,防止制度空转。民主集中制作为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和领导制度,必须在领导班子议事决策中全面贯彻,任何人都不准凌驾于组织之上、凌驾于班子集体之上。总之,要通过持续努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有效避免“牛栏关猫”、“纸笼禁虎”,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寻租空间。

党员干部要时刻牢记,我们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必须正确行使、对人民负责,党内不允许有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存在,更不允许出现利益集团、权势团体、特权阶层。从入党、当干部那一天起,就要敬畏人民、敬畏组织、敬畏法纪!

第四,从严监督执纪要进一步到位。从严监督执纪是党的自我革命的利器。我们把党的纪律规矩向全党广而告之,不搞不教而诛,但对违纪违法问题必须坚决处理,霹雳手段决不能少。在从严监督上,要把党内监督和人民监督结合起来,重视发挥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前哨”作用,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党组织日常监督要下功夫抓起来,切实提高穿透力和有效性。

在从严执纪上,要严格标准,将党风党纪硬要求变为硬举措、让铁规矩长出铁牙齿,对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露头就打、严肃查处,向全党释放一严到底、寸步不让的信号,形成有效的震慑效应。当前,风腐一体问题比较突出,要加大风腐同查同治力度。一方面,要深挖“四风”背后的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等问题,通过揭开“风”的盖子揪出“腐”的真面目。另一方面,要针对腐败案件反映的地区性、行业性、领域性作风顽疾,以“同治”铲除风腐共性根源。对顶风违纪的,更要快查严处、决不姑息。

第五,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进一步到位。我曾经说过,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现在看来这大有重申的必要。

管党治党责任有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等,这些构成一个完整的责任链条,每一种责任都很重要,都要严格落实,不能敷衍应付。我们讲强化党组织政治功能,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是其中的重要内涵。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关键少数”,要以爱党、忧党、护党、兴党的政治忠诚,坚决扛起管党治党责任,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中央政治局的同志在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上要为全党树标杆、作表率。

※这是习近平总书记2025年6月30日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体学习时讲话的主要部分。

 

(来源:《求是》2025/23)


深度关注

坚决把党的自我革命要求落实到位(节选)

澄清在自我革命问题上的错误认识

“党的自我革命和经济社会发展是紧密相联、相互促进、相得益彰的。通过党的自我革命,弘扬新风正气、纠治顽瘴痼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凝聚民心民力,就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源源不断注入正能量。”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上的这番重要论述,言简意赅地阐明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自我革命的内在关系,深刻揭示了为什么要推进自我革命的道理所在。

“知之愈明,则行之愈笃。”坚定的行动,源于思想的自觉、认知的清醒。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和最大优势,是我们党由弱到强、不断走向成熟、始终充满活力的成功秘诀。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前所未有的政治勇气和定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赢得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新征程上,我们党肩负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任务十分繁重,面临的执政环境异常复杂。在这篇重要文章中,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全党“自我革命这根弦必须绷得更紧”。应当肯定,当前多数党员、干部对党的自我革命认识是清醒的、信心是坚定的、行动是自觉的。同时也必须看到,还有一些党员、干部在认识上抱有错误想法,在实践中存在“应应景、表表态,不入脑、不走心,甚至当看客、做局外人”的问题。对此,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廓清思想迷雾,树立正确认识,进一步坚定推进自我革命的决心和信心。

错误观点之一:“共产党已经是执政党,自我革命是自找麻烦,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人、任何政党都会犯错误,不犯错误的人和政党是没有的,关键是如何对待错误。党的第三个历史决议鲜明指出:“党的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古今中外治乱兴衰的历史、世界上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和政党演变的教训都深刻启示我们,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不从严管党治党就必然出问题甚至出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作为世界第一大党,能够打倒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党要永远立于不败之地,就要不断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是党和人民的大敌,也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直面自身存在的问题,坚持刀刃向内、刮骨疗毒,猛药去疴、重典治乱,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和坚决拥护。事实证明,自我革命非但不会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反而能够有力提高党的形象和威信。

错误观点之二:“全面从严治党管得太紧,抓吃喝过了头,反腐败用力过猛,影响干部积极性,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离不开清朗公正的环境。对党员、干部个人来说,吃喝问题绝非小事小节,诸多查处和曝光的案件显示,一些人就是从吃吃喝喝开始滑向严重违纪违法。违规吃喝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整治违规吃喝,有利于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净化政治生态、纯洁政商关系。那种将个别党员、干部的不担当不作为归咎于反腐败的论调,纯属偷换概念,是没有任何理论和现实依据的谬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一顿饭、一杯酒抓起,锲而不舍、滴水穿石,刹住了过去认为不可能刹住的吃喝歪风,激发了党员、干部的担当精神和奋斗热情,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清除了障碍、营造了良好环境。事实充分证明,管党治党越有效,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就越有力;必须坚决铲除腐败这个毒瘤,保证广大党员、干部干净干事,大胆干事。自我革命非但不会挫伤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反而能够更广泛地调动党员、干部的积极性;非但不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反而能够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错误观点之三:“党的自我革命只是党中央的事、组织上的事,与自己没有多大关系”。10027.1万名党员、525万个基层组织,共同构成了我们党的肌体。从中央顶层设计到基层具体实践,每一名党员都是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执行者,也是自我革命的参与者,没有“局外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我革命既要靠各级党组织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要靠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行动;强调党组织和党员无论处在哪个层级、担负什么工作,都有自我革命的责任,“都要把自己摆进去,不能把自我革命当口号喊”,特别强调领导干部首先是高级干部更要以身作则,“不能马克思主义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只有每个人都身体力行,党的自我革命才能落地落实,党的肌体才能健康健壮,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有保证。党员、干部不论身处重要岗位,还是扎根基层一线,都应将自我革命视为锤炼党性的“磨刀石”,时刻以党章为镜,以党规党纪为尺,经常自我检视、积极开展批评、勇于克服不足。

错误观点之四:“自己级别不高、权力不大,离腐败还远,不需要自我革命”。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不管什么级别,一旦放松自我约束,再小的权力也可能异化为谋私的工具。从现实来看,蝇贪蚁腐现象并不少见,而且多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很坏;很多贪腐落马的违法犯罪分子,常常是从“微腐败”逐渐发展为巨贪大蠹的。全面从严治党,抓早抓小这手决不能松。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老虎”、“苍蝇”一起打,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在于防微杜渐,避免养痈遗患。所有党员、干部都应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始终自省自重、严守规矩、不逾底线。

(来源:《求是》2025/23)


三、学纪守纪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一)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党员干部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背道而驰,败坏党风,带坏社会民风,严重损害党的形象。

【答疑释惑】

1.如何认定“名贵特产”?

制定本地的名贵特产清单时,应突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自有自产,符合“知名”“贵重”“高档”“珍稀”“特殊”等特征,比如贵州的茅台酒、西藏的冬虫夏草、新疆的和田玉、海南的黄花梨木,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钞、贵金属纪念币,等等。

2.如何理解“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

正常礼尚往来,一般指双方之间交往过程中所送礼金数额较小,且属于相互馈赠,数额大体相当。而“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主要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指在礼节上讲究有来有往,不能只来不往,或来往分量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指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经济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的礼品、礼金价值。

3.帮人办事自己不收钱,家属收钱,可以吗?

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帮别人办事,只要自己不收钱,就不会违反纪律。殊不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务的行为,实际上是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一种表现形式。《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家乡特产能收吗?

家乡特产也是礼品,虽然有些看起来价值不大,但是不管数额大小,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家乡特产,均违反了廉洁纪律,必然会影响到公务的公正执行,损害党员干部队伍的廉洁形象。“小节不守,终累大德”。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注重小事小节,严守公私界限,管住“小”、禁住“微”不该收的坚决不能收。

5.退休后可以收原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吗?

有些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放松了纪律约束,认为不再担任公职,就可以不用遵守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随心所欲接受宴请,甚至还收受退休前管理和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有的甚至借助于“攒饭局”等方式,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大搞所谓的“居中协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实践中,对于党员领导干部在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的问题,同样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予以定性处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对于涉嫌受贿犯罪或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的,适用《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这一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警示提醒: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防止反弹回潮、防隐形变异任务艰巨繁重,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要把握作风建设地区性、行业性、阶段性特点,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二)违规吃喝

对违规吃喝开展专项整治,严查“吃公函”“吃食堂”“吃老板”“吃下级”等问题。吃喝问题吃坏党风、喝痛民心,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持续发力纠治违规吃喝顽疾。

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等宴请

【表现形式】

1.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

2.本级或个人承担的吃喝费用由管理和服务对象买单;

3.违规出入私人会所、企业内部食堂等吃喝。

【答疑释惑】

1.何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管理和服务对象是相对于公职人员而言的,指公职人员职权行使或职权影响范围内的人员。一般从其所从事的业务是否可能或已经受到该公职人员职权的影响或制约考虑,只要具备影响或制约的可能性,就可以推定为“管理和服务对象”。

2.如何判定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指与执行公务相关联的,与正常履行公务相冲突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及其亲属安排的吃喝等活动。判定的标准,不是以党员干部主观意愿和想法为依据,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由党组织确定,凡是职权客观上可能影响对方政治、经济等方面利益的,即可能违规。也不是以活动安排实际付款人与党员干部的关系为依据,只要参与人同党员干部之间具有管理和服务对象关系,特别是参与人属于当前承办事务的当事人,即可能违规。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公务,既包括正在执行公务的具体行为,也包括宏观的公务管理活动,虽然吃喝时没有具体执行公务的行为,但这些吃喝行为可能对以后公务的公正执行造成影响。

3.个人自费是否可以到私人会所消费?

2013年12月22日,中央纪委、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的通知》,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作出“不出入私人会所”的承诺。同时,党章在党员义务中规定,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第三条规定,坚持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因此,党员干部即便是个人自费,也不应该去私人会所进行高消费娱乐。

违规组织公款吃喝

【表现形式】

1.用专项工作经费支付吃喝费用;

2.假借研究交流工作、招商引资等之名吃喝;

3.以举办会议、培训之名列支、转移、隐匿餐费;

4.公款购买香烟和高档酒水;

5.将违规吃喝费用混入接待正常开支中。

【答疑释惑】

1.违规公款吃喝中的“违规”是什么规定?

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关于禁止用公款支付宴请的相关规定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上述纪法条规均对违规公款吃喝作出了禁止性规定。

2.违规公款吃喝参与者是否要受到处理?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十三条明确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警示提醒:违规吃喝,与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背道而驰,与党的性质和宗旨格格不入,党员干部要时刻警觉由风及腐的现实风险和严重危害,注重从小事小节上约束自己,防微杜渐,坚决杜绝“舌尖上的腐败”。

(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属于典型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行为,严重背离我们党艰苦奋斗、清正廉洁的光荣传统,背离中华民族勤俭节约、尚俭戒奢的传统美德,与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廉洁自律的纪律要求背道而驰。

【表现形式】

1.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

2.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3.收受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操办;

5.使用公款、公车或其他公物;

6.干扰和妨碍正常生产、生活工作秩序、交通秩序;

7.以组织名义,通知、操办应由个人操办的婚丧喜庆事宜;

8.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婚丧喜庆事宜费用;

9.讲排场、比阔气,大摆宴席,铺张浪费;

10.搞迷信活动,或沿用早已破除的陈规陋习。

【答疑释惑】

1.如何理解“大操大办”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大操大办”,实践中多指宴请的人数多、排场大、标准高,奢侈攀比,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的生活消费水平。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形象。具体来说就是,因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干扰和妨碍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或者是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如何界定“借机敛财”?

“借机敛财”,是指为了敛取钱财,将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作为一种手段,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知、要求、默许他人来捧场子、“凑份子”。

“借机敛财”行为在主观上是为了敛财,客观上一般是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实践中,是否构成借机敛财要综合判断,看邀请参加的人员、收受的礼金数额、操办的酒席规模等。

3.“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指的是什么?

主要是指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公私不分、损公肥私、因私害公,比如动用公款、公车、公物、公共场地,动用下属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甚至职务身份帮忙操办,因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

4.如何理解“领导干部家里办红白喜事、作为下属在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

关于下属非工作时间“去帮忙、招呼客人”没有禁止性规定。但是对于明知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仍“去帮忙、招呼客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警示提醒:风俗之变,迁染民志,关之盛衰,不可不慎。婚丧喜庆事宜几乎每个党员都要面对,因此更需要筑牢“防火墙”,厘清民俗与党纪的界限、划清公与私的边界。

(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规范薪酬、津贴、补贴、奖金的设定和发放,是改革工资制度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必然要求。

【表现形式】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7.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8.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11.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12.违反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的规定核算津贴补贴。

13.使用“小金库”款项发放津贴补贴。

1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务影响,违反规定在其他单位领取津贴补贴。

15.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答疑释惑】

1.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与正常发放职工福利如何区分?

是否有据可依,是区别两者的关键。职工福利,是指单位在工资、社会保险之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和建立的各种服务设施,对职工提供直接的和间接的物质帮助。违规发放津贴补贴侵犯的客观对象是公共财产,即通过擅自确定薪酬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方式,将公共财产转为私有。

2.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责任应如何认定?

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的主体一般不是个人,现实中往往是集体决定。进行责任认定时,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进行集体决策的都属于责任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示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对违规发放的津贴补贴,应当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并清退收回。

3.违规用公款购买发放年货节礼与单位正常发放干部职工福利如何区分?

工会的经费一部分是由职工缴纳的会费积攒起来的,其用途也是用于职工福利,包括开展工会活动,节日期间给职工发放福利,慰问困难职工等。因此,党和国家并不禁止节日期间用工会的资金给职工购买发放福利,反对“四风”和惩处腐败问题,绝不是要取消干部职工应当享有的正常福利。但是,使用工会资金一定要照章办事,任何单位都不能打着工会的旗号,变相乱发、滥发福利,变相用公款购买发放礼品。

4.使用“小金库”发放津贴补贴奖金应如何认定?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对津贴、补贴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对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的资金来源并未作出规定,一般应当是单位实际所有国有财产,无论是纳入规定账簿的各项资金,还是未纳入账簿的账外资金,均可作为资金来源。同时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一并追究责任。比如,私设“小金库”用于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所谓“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按照规定,设立“小金库”是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的,也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使用“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更是错上加错。因此,对有关责任人员既要追究设立“小金库”的责任,也要追究违规用“小金库”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责任。

警示提醒:作风建设无小事。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看似关心爱护职工,实则是慷公家之慨,揩公家之油,折射出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纪律和规矩意识淡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五)违规旅游

近年来,在中央八项规定的铁规矩、硬杠杠之下,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现象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单位和党员干部手段翻新,搞起了隐形变异的“顺带游”“夹私游”“借壳游”,甚至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

【表现形式】

1.打掩护,借公务之机改变行程,延长时间参观旅游。即通常所说的“顺带游”。

2.立名目,借口学习培训、党日活动,实为游山玩水。即通常所说的“借壳游”。

3.搭便车,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共同逍遥风景名胜区。即通常所说的“夹私游”。

4.搞变通,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参观游览活动。即通常所说的“公权游”。

【答疑释惑】

1.违规公款旅游哪些类型?

1)公款旅游。即直接用公款支付其本人旅游所产生的费用。

2)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由集体研究决定,无明确公务目的或者无实质公务目的,却打着公务出差的旗号,或以考察、学习、培训、职工疗养等名义,以公务之名行旅游之实,所到之处与工作不相关,所产生的费用以公务出差名义报销。

3)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指确有实际公务需要出差,在出差的间隙或公务结束后擅自增加非公行程或延长出差期限,到出差地点附近或其他相关景点进行旅游,将旅游产生的费用混同出差费用进行报销。

2.关于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问题

实践中,不提倡、不鼓励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等行为(含提前出发或推迟返程),确有需要的,公职人员须提前向单位领导报告审批(含节假日)。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期间的食宿费个人自理,城市间交通费按不高于从出差目的地往返单位乘坐相应交通工具的票据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或者因私停留、绕道的天数)和规定标准报销。

3.关于培训期间组织的参观考察问题

实践中,如果只是参观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地方,开展教学实践,并不是到风景名胜区游览,则不属于借机公款旅游;如果是打着实践教学的名义游览风景名胜区,则涉嫌借机旅游。

4.对提前去、推迟回“搭便车”自费旅游问题应如何把握?

现实中,对“搭便车”自费旅游行为,应当坚持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原则,由主管单位严格审批监管。“搭便车”旅游期间,如果报销了与公务差旅无关的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助等费用,使用了公权公物等,应认定为公款旅游或其他违纪行为,并严肃处理。对审批监管不严,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生违纪行为的,既要追究直接责任,还要视情追究相关领导的领导责任。

警示提醒:违规旅游问题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与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背道而驰,与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格格不入。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牢纪律规矩意识,切实厘清公私界限,倡导理性健康的消费观和人情观。

(六)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表现之一,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车轮上的腐败”看得见、摸得着,是群众眼皮下的“不正之风”,败坏党风政风,群众深恶痛绝。

【表现形式】

1.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的;

2.违反规定将公车登记在下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名下的;

3.公车私用、私车公养,或者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

4.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或者擅自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车辆的;

5.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的;

6.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的;

7.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为非本单位车辆报销运行维护费用的;

8.违规处置公务用车的;

9.公车私用。

10.公车混用。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没有专车专用。

11.油卡消费。即办理加油主、副卡,明修栈道暗度陈仓“揩油”,或利用公务油卡管理漏洞,用油卡购买个人消费物品。

12.私油公供,利用管理和使用公车的职务便利,使用公务加油卡为本人的私车加油,或者加完油后以公车名义在本单位报销,还有的将本人使用私车所产生的油费摊派给下属单位支付、报销等。

13.私车公修,将私车冒充公车开进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装饰,费用签字挂账,由单位按合同统一结算给维修厂;或趁维修公车之机“张冠李戴”,更换高价零件或购买昂贵车辆装饰品,费用由单位“买单”。

14.私票公报,将私车私用产生的加油费、保险费、维修费、年检费、违规罚款等发票报账;有的是私雇司机,费用由单位承担。

15.私车公洗,将私车冒充公车前往单位指定的洗车场洗车,费用由单位买单等。

【答疑释惑】

1.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管理一般有哪些举措?

一是规范申请用车手续。二是回场停放和节假日封存停驶。三是集中定点管理。四是减少公车长途行驶。五是遵守公车更新年限。

2.“私车公养”的危害性是什么?

“私车公养”与公车私用的招摇过市相比,“私车公养”更隐蔽、欺骗性更强,是当前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隐形变异的具体表现。该类问题通常涉案金额不大,但本质是化公为私、贪污侵占的腐败问题,弱化了公车改革的效果,挥霍了国家财产和人民血汗。

    警示提醒:违规配备和使用公务用车,归根结底是纪律意识淡薄、公私不分、贪图享乐。是特权思想、侥幸心理、自我约束不严等原因造成的,党员干部唯有紧绷纪律之弦,恪守公与私的底线,才能从源头上杜绝车轮上的腐败新变种。

(七)违规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

违规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突出问题之一,也是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主要表现。

【表现形式】

1.擅自将办公用房权属登记至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名下,或者不配合办理权属登记。

2.未经批准建设或者大中修办公用房。

3.不按规定腾退移交办公用房。

4.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

5.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或者处置办公用房。

6.擅自安排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使用机关办公用房。

7.为工作人员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或者未经批准配备两处以上办公用房。

8.有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情形的。

【答疑释惑】

1.什么是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超标准,主要是指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

配备,既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备办公用房,也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行为。

2.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标准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省级

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3.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安排办公用房的注意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每个领导干部只能在一处配备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不同单位同时任职,应当在主要任职单位安排一处办公用房;主要任职单位和兼职单位相距较远且经常到兼职单位工作的,经严格审批后,可由兼职单位再安排一处小于标准面积的办公用房,并在免去兼任职务后两个月内腾退兼职单位安排的办公用房。

    警示提醒:轻者重之端,小者大之源。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等不良风气和现象,看似小事小节,反映出的却是作风建设的大问题,一旦放任自流,必然会助长贪图安逸、追求享受的歪风邪气,甚至形成滥用权力的腐败问题,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必须坚决查处制止。各级党组织要把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作为常抓不懈的重要内容。广大党员干部唯有做到严守纪律、严格标准,不搞变通、不打折扣,方能正本清源,回应群众期盼。

(八)违规接待

违规接待带来的公款大吃大喝、奢靡浪费等现象,与党的性质宗旨格格不入,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相继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制度,一些过去司空见惯的顽瘴痼疾被攻克,不正之风惯性得以扭转。但在高压态势下,违规接待问题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表现,需要大家引起关注。

【表现形式】

1.信奉“来的都是客”,罔顾相关规定要求,行奢靡之风,比阔气、讲排场,搞超标准接待;

2.搞变通打擦边球,在公务接待中“夹带私货”,借机报销私人开支;

3.把违规吃喝披上“合规的外衣”,将公务接待函当作吃喝“通行证”;

4.对相关接待制度和纪律规定疏于学习,没有理解掌握,“自作聪明”导致违纪;

5.对可以正常执行的接待事宜畏首畏尾,不敢大胆开展工作。

【答疑释惑】

1.如何检查公务接待是否违规?

主要看以下四个方面:

一看接待事由是否合规。包括是否有公函,是否为公务活动,是否为同城接待,是否严格落实“先审批、后接待”原则。

二看接待人数是否超标。公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看接待标准是否超标。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四看是否赠送礼品礼金。国内公务接待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2.影响亲清政商关系的错误观念

现实中,常见错误观念主要有以下两类:

1.“亲”“清”对立、割裂对待。一是清而不交,疏远躲避。少数干部思想认识片面,顾虑重重,觉得在政商交往中难以把握分寸,简单奉行对企业家不接触、不交往的行事原则。有的对一些企业家正常的工作约见、政策咨询、事务办理等也虚于应付、借故躲避,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政商之间的生疏和隔阂。二是清而不为,客气应付。少数干部不会与企业家交往,对政策法规把握不准,与企业家交往心存顾虑,害怕越界和违规,对企业家搞“软拒绝”。有的表面上与企业家客客气气,内心却有距离,对民营企业合理诉求不热心、不尽责,常常是“脸好看、事难办”。有的对企业遇到的困难不管不顾、不闻不问,需要协调帮助的时候却因怕担责而不作为、不敢为,对发现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致使本可以在萌芽状态解决的问题被放大,造成负面影响。

2.“亲”“清”边界混淆、失去分寸。一是亲而不纯,清浊难辨。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与企业家交往动机不纯,其对企业的关注和支持不全是为了改善营商环境、帮助企业发展,还夹带着一定的私人目的,没有真正做到公私分明。有的利用手中的审批、监管、检验、认证、检查等职权吃拿卡要;有的认为在服务企业的同时占点小便宜、得些小恩惠无关紧要,或是利用打擦边球的形式获取一些好处。二是亲而无间,权钱交易。少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丧失立场底线、放松自我要求,与不法商人互相勾结、各取所需。有的将权力变筹码,与企业达成某种程度的默契,一方收钱办事,根据请托事项为企业谋取利益,一方则视情出价,为权力变现;有的为逃避监督,以各种隐形、变异的持股形式做股东,通过约定形式套现获利。

    警示提醒:公务接待安排高档菜肴、豪华套房、景点观光,体现的不是热情;碍于情面没有坚持原则、半推半就接受,体现的也不是尊重。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这类“好心办坏事”、害人害己的案例不少。全体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都要从中汲取教训,从小事小节做起,绷紧纪律之弦、强化纪律观念,对违规接待坚决说不,对符合规定的接待依规依纪开展,以钉钉子精神合力打好作风建设攻坚战、总体战。

(九)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

【表现形式】

1.经商办企业。

2.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3.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不得违反2001年4月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如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

4.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5.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6.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7.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

8.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答疑释惑】

1.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问题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私募投资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其还规定,个人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投资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数最多不能超过200人。

那么,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可以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答案是否定的。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经商办企业的性质,且相关的投资活动具有隐蔽性,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该类基金会损害职务的廉洁性,且易产生以权谋私、损公肥私等腐败问题,应严格把握,严肃处理,对已经查实党员领导干部投资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可按规经商办企业认定处理。

2.退(离)休党员领导干部劳务取酬行为认定问题

党员领导干部既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和服务者,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设者,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通过纪律法律允许的手段提供个人劳务行为取酬,是对市场经济建设的参与和支持,在不影响其原职务廉洁性的情况下,并不构成违纪违法。但以下几种情况应特别注意:

一是在职时为他人谋利,离职后收取“劳务费”,涉嫌受贿罪。

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打招呼说情,收取他人财物,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

三是违反禁业规定取酬,涉嫌违反廉洁纪律。

3.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从业行为的认定(节选)

主管教育、文化、体育、卫生、民政等事业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中分管上述部门和行政机构的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属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管理的经营性活动;与该领导干部管辖的部门和行政机构及其所属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发生直接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示提醒:俗话说,“甘蔗没有两头甜,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活动均有明确禁止性要求,党员干部要增强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管住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坚守底线,不越红线,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兢兢业业干事,干干净净用权,清清白白做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


 

四、勤廉风范

从周恩来工作生活中的10个瞬间读懂廉洁自律

周恩来,这是一个光荣的名字、不朽的名字。每当我们提起这个名字就感到很温暖、很自豪。2020年1月8日,周恩来逝世44周年纪念日,让我们一起通过这位伟人工作生活中的10个瞬间,感受他严于律己、清正廉洁的优良作风与高尚品格。

1.“你们的心意我领了,请把这些茶点留给加夜班的同志吧!”

1943年3月18日,周恩来农历45岁生日。南方局的同志决定“热闹一下”,准备好瓜子、水果和糕点,想给忙碌中的周恩来一个惊喜。可大家一等再等,就是不见周恩来下楼。为了不让请他的同志为难,周恩来说:“你们的心意我领了,请把这些茶点留给加夜班的同志吧!”后来,周恩来只让厨房为他做了一碗普通挂面作为纪念。吃过面条,他再次开始繁忙的工作,一干又是几个小时。当晚,他写下《我的修养要则》,对自己提出了严格要求:加紧学习,努力工作,坚持原则,向群众学习。

2.“只要我当一天总理,邓颖超就不能在政府任职”

周恩来和邓颖超相濡以沫一辈子,从来没有违反过组织原则。他们结婚后曾经协商,两人可以在一个地方或一个机关工作,但不要在一个具体部门共事。几十年间,他们都遵守了这个约定。新中国成立初期,许多人对周恩来说:根据邓颖超的资历和她对革命的贡献,应该在政府里担任一个部长职务。周恩来坚决不同意,他说:“只要我当一天总理,邓颖超就不能在政府任职。”不仅如此,周恩来还多次在任职、调级等问题上尽量“压低”她。对周恩来这看似不近人情的做法,邓颖超毫无怨言地说:“恩来这样做,我很理解。”

3.“现在不能回去”他把在老家几代亲人的坟墓托人平掉 把土地交公使用

周恩来对家乡淮安有着深厚的感情,然而自从他12岁离开家乡一直到离世都没有回乡。革命胜利了,为何不回家乡看看?周恩来有着自己的担心:“现在不能回去,一回去就找麻烦,亲戚们全找来了,我满足不了他们。”听闻家乡人要为他重修祖居祖坟,1953年2月,他委托中央办公厅干部转告淮安县政府“三点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对自己童年时有监护之恩的八婶的生活费,今后由“周恩来本人每月汇寄”,“再不要政府照顾了”;祖坟要平掉,遗骨“装入罐中深埋”,把土地交生产队使用;驸马巷的房子不准修,不准让人参观,更不准宣扬他出生的那间房子,凡已有住户者,不准让人搬家。

4.“再穷也不缺那几身新衣服,但问题不是缺不缺衣服”

1958年1月,周恩来到杭州视察,随身带着自己的枕巾、棉褥子、床单、被子。被子是解放战争时期在梅园新村用的那一床,洗得已经泛白。枕巾用了又用,中间已经破损,周恩来就把破了的地方剪掉、两端重新缝上继续用。浙江省警卫处的同志实在看不下去,就趁他去开会的机会从后勤部门领了一条新枕巾给换上了。周恩来开会回来后发现换了新枕巾,就对浙江省警卫处的同志语重心长地说,我们的国家还不富裕,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即使以后富裕了,也不能丢了这个光荣传统。周恩来坦率地说,六七亿人口的中国就一个总理,再穷也不缺那几身新衣服,但问题不是缺不缺衣服,我这样做不光是一个人的事,而且是提倡节俭、不要追求享受,提倡大家保持艰苦奋斗的共产党人本色。

5.“我不进,那不是我的家!”

建国初期,周恩来搬进中南海西花厅。西花厅是清朝乾隆年间修建的老式平房,潮湿阴冷。身边工作人员多次提出修缮,都被周恩来回绝。1959年底,趁他和邓颖超出差外地,有关部门对西花厅进行了保护性维修。周恩来回京后生气地问:“谁叫你们修的?”他大声说:“我不进,那不是我的家!”他要求撤掉新添置的地毯、沙发、窗帘、吊灯等陈设。为了此事,他还在国务院办公会议上多次检讨自己,并对秘书说:“我身为总理,带一个好头,影响一大片;带一个坏头,也要影响一大片。你们花那么多钱,把我的房子搞得那么好……这样一级学一级发展下去怎么得了?”

6.“为什么只能调到北京?而不能调到外地去?”

周恩来严格要求自己的亲属,给他们订立了“不谋私利,不搞特殊化”等十条家规。周尔辉是周恩来的侄儿,他的父亲是烈士。1952年,周尔辉被伯伯周恩来接到北京抚养,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钢铁学院任教。1961年,周尔辉与淮安一位小学教师结婚,为解决婚后两地分居问题,钢铁学院帮周尔辉的爱人办理了由淮安到北京的调动手续。周恩来得知后,批评他们说:“这几年国家遭受自然灾害,北京市大量压缩人口。你们作为总理亲属,要带头执行,不能搞特殊化。照顾夫妻关系,为什么只能调到北京?而不能调到外地去?”于是,周尔辉和爱人听从周恩来建议,放弃已办好的手续,一起回到淮安工作。

7.“要知道现在全国有很多地方还比较困难哩,我不能住在这里!”

周恩来从不搞特殊化,1962年6月,他来到鞍山市视察,当时鞍山市刚建好一座新宾馆,当地负责人准备让他住到那里去。周恩来到宾馆一看坚决不住,他说:“宾馆为何要盖得这样好?要知道现在全国有很多地方还比较困难哩,我不能住在这里!”在视察中,周恩来又发现鞍山市还在新建的一个大礼堂,其中有不少地方仿造了人民大会堂廊柱式建筑的样子,于是他当即说:“什么?你们把人民大会堂搬到这里来啦!”然后马上指示:“这个礼堂不能用!”

8.“你能不能脱下军装回到内蒙古草原去?”

周恩来多次教导晚辈:“在任何场合都不要说出与我的关系,都不许扛总理亲属的牌子,不要炫耀自己,以谋私利。”她的侄女周秉健在内蒙古锡林郭勒插队,并从插队的地方入伍。1971年元旦,周秉健穿上新军装高兴地去见伯伯。不料一进门周恩来就对她说:“你能不能脱下军装回到内蒙古草原去?你不是说那里天地广阔吗?”周恩来告诉她:“你参军虽然符合手续,但这么多人里挑上了你,还不是看我的面子。我们不能搞特殊,一点也不能搞,应该让贫下中牧、工人的子女到部队去,你在边疆是一样的嘛!”周秉健听从了伯伯的意见,经部队领导同意,脱下军装再次成为一名插队知青。

9.“那么便宜,那不行。”他为一顿饭三付饭费

在外请客吃饭,周恩来从来都按照标准自费。1973年,周恩来陪法国总统蓬皮杜访问杭州。送别了客人后,周恩来为了感谢工作人员的辛苦,请他们吃了顿便饭。饭后,省里的同志要付钱报销,周恩来却坚决不同意,要求秘书去结账。结好账后,周恩来看到拿回的是“十元一角”发票,便说道:“那么便宜,那不行。”他交代秘书要按市价付足,饭店只好再收了10元。到了机场后,他还担心付的钱不够,又留下10元钱,托省里的同志转交饭店。

10.“我多付钱,他以后就不会再送了。”

面对老部下馈赠的土特产,周恩来一概推辞,实在推不掉的总是按市价付钱。一次,周恩来过去的警卫员托人从福建送来一筐桔子,并让人捎话说请总理尝个鲜。知道此事后,周恩来当即说:“我不要!”大家觉得这样做有点不通人情,就劝他道:“既然已经送来了,不能再送回去。”周恩来想了想便问桔子多少钱一筐,在得知是25元一筐后,他马上吩咐秘书寄回50元。周恩来解释说:“我多付钱,他以后就不会再送了。”

“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周恩来一生心底无私、天下为公的高尚人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中国共产党人优秀品德的集中写照,永远为后世景仰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五、清风文苑

【党纪必修课】党章中与时俱进的纪律建设

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根本大法,一部党章发展史就是一部党的纪律建设史也是一部从严管党治党史,党章中的纪律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是排在第一位的规矩”,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纪律,是党的纪律体系的“母体”。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最重要的纪律固化到党章中,镌刻在旗帜上。

一大党纲把涉及纪律的内容置于突出位置,15条中有6条涉及纪律,奠定了“纪律立党”的基础。规定了在党处于秘密状态时,党的重要主张和党员身份应保守秘密,对保证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大党章强调了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有严密组织和严格纪律的队伍首次将“纪律”单独成章,并提出了9条纪律要求,涉及组织纪律、宣传纪律、党员从业纪律等,使党的纪律建设有了实质性内容和进展。

五大党章新增第八章“监察委员会”。这是党章中第一次明确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产生方式、职责权限。第七十条“对于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须经党的委员会,党员大会,或监察委员会,依合法手续审查之”,明确强调了监察委员会的作用。

七大党章首次把“四个服从”作为党的组织纪律予以确立,对扩大党内民主和实行集中统一领导作了详细规定。首次把纪律作为党的组织基础写入总纲,确立了纪律建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正确方针。重新规定设立监察机关。

八大党章首次将民主集中制表述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确立了延续至今的纪律处分体系: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

十二大党章恢复了单设“纪律”专章的传统,专门写了“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两章,切实提高了纪检机关的政治地位,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与职权等一些带根本性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这些在党章史和纪律建设史上都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历次党章修改都对此予以继承,成为中国共产党依规治党的根本制度保证。

十六大党章在“党的纪律检查机关”部分增添了两个重要内容:一是在各级纪委的主要任务中,增加了“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这是党章首次明确党委对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纪委在反腐败工作中所应承担的组织协调任务。二是在纪委的经常性工作中,增加了“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和保障党员权利”的内容

十八大党章在总纲部分强调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整体上推进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在党的干部部分增写了干部选拔监督的内容和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强调党员领导干部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十九大党章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强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规定了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主体、方法和保证。明确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纪律。对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新要求,强调了纪委系统要求的“四种形态”,分成不同的情况给不同的处理对纪律处分有关程序也作了一些规定

二十大党章增写“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层层设防,真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增写按照规定向有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的内容,在党章中明确扩展了党内监督的范围。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赋予纪检机关在管党治党方面更大的责任。


(来源:宣讲家网)

 


六、警钟长鸣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

(一)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

1.某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竞技体育处原处长麦某某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2019年、2021年,2022年春节期间,麦某某分别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金0.8万元,以及贵州茅台、中华牌香烟等礼品。麦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3年5月,麦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3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

2.某县县委原书记李某违规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问题。2013年至2021年李某先后收受下属和管理服务对象23人所送礼金11.8万元及高档香烟446条、高档白酒99瓶、高档红酒2件、购物卡30张、加油卡16张、笔记本电脑2部、手机1部、高档手表1块、玉石手镯1只等礼品,折合人民币74.89万余元。李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二)违规吃喝

1.某乡原党委书记李某等人违规组织公款聚餐、饮酒问题。2022年4月,李某与该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陈某,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李某某3人商议,以干部调整工作交接为由,组织、邀约该乡部分党政班子成员、干部职工及工作调动的干部共计50余人,在乡政府食堂违规公款聚餐、饮酒,支出5340元,造成不良影响。李某、陈某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李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某区供销社基层联社党支部书记、主任杨某等违规吃喝问题。2020年10月,杨某参加区供销社宴请工商所工作人员的活动,餐费以“误餐费”名义使用公款予以报销。同月,杨某组织宴请镇政府工作人员,餐费、酒水款以“误餐费”名义使用公款予以报销。杨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项已退缴,其他参加宴请人员均受到相应处理。

(三)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某市妇幼保健院药剂科科长江某违规操办岳父丧葬事宜并收受礼金问题。2021年,江某在为其岳父操办丧葬事宜过程中,违规收受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商礼金5000元。2022年3月,江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予以收缴。

(四)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1.某街道所属公司经理唐某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问题。2019年6月至2020年下半年,唐某擅自决定,以值班费名义,用集体资金为其个人及部分工作人员发放补贴共计3700元。2020年12月,唐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某县自来水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邵某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3年至2020年7月,邵某在任某县环卫所所长期间,违规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涉及金额143.96万元。“小金库”资金中,有131.07万元用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报销接待费用等。邵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2年8月,邵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五)违规旅游

1.借学习培训、党日活动等进行违规旅游问题。某县某水务投资公司总经理游某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由副总经理孙某在三八妇女节期间带领公司女职工到重庆接受红色教育,却在途中到重庆某温泉风景区泡温泉。某区属事业单位“一把手”李某挪用年度公共财政预算内资金“读者活动”经费2.8万余元,假借学习交流名义公款组织职工到旅游景点旅游。

2.借出差之机捎带亲友公款报销违规旅游问题。某区商务局原党组成员、区粮食局原副局长戴某到浙江诸暨、江苏沭阳公务出差,携妻儿同行,并赴诸暨五泄,南京中山陵、夫子庙等景区旅游,旅游产生的大部分费用由公款支付。某镇干事吴某前往西藏等地公务出差期间,全程携妻子同行,并顺道前往拉萨布达拉宫游玩,途经成都时前往武侯祠及附近景区游玩,共同产生的住宿费用在镇政府报销。

(六)违规配备和使用公车

1.某乡卫生院院长高某私车公养问题。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高某利用保管使用单位公务加油卡的便利条件,使用公务加油卡为其私车加油26次7605.86元。2022年11月,高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2.某县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那某私车公养等问题。2017年2月至2021年8月,那某由下属多次为其充值私车加油卡后,使用虚假发票套取资金进行偿付,并将5000元公共加油资金转存至自己私车加油卡内,上述费用共计4.5万元。那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其违纪所得予以收缴。

(七)违规配备和使用办公用房

1.超标多占办公用房

某省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袁某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长期占用办公用房问题。2013年至2020年,袁某在春节等节日期间和利用父亲去世、儿子结婚等时机,先后收受礼金折合45万余元;多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在工作单位已为其安排办公室的情况下,仍违规长期占用其在原单位任职期间的办公室,供其个人使用。袁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2.办公面积超出标准

人民银行某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夏某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7年9月至2021年11月,夏某在单位已为其配备办公用房的情况下,仍多占用一间办公用房作为自己值班、休息室,超标30.78平方米。2021年12月,夏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虚设桌椅制造假象

某县3名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该县民政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文旅广体局党组书记龚某,发改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某均违规超面积使用办公用房,且采取“只加桌子不加人”方式规避监督检查。李某、龚某、周某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某市城市建设档案馆馆长龚某违规配备办公用房的问题。龚某所在办公室登记为2人办公,面积13.721平方米,但其中1人长期在声像设备工作间处理业务,事实上由龚某一个人使用。龚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八)违规接待

某市卫生健康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张某违规购买烟酒用于公务接待问题。2016年5月至2020年6月,张某授意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其亲属经营的商店购买3.6万元烟酒用于违规公务接待,并虚开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发票冲账。张某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22年4月,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九)违规从事营利活动

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某分局原一级主任科员徐某,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通过介绍项目拿“回扣”、收取中介费获利。徐某利用在土地整理中心掌握全区垦造耕地项目立项情况的职务便利,将多个垦造耕地项目介绍给包工头具体实施,并在项目验收等方面给予其一定便利,收受“介绍费”42万元。

 

 

(来源:《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正负面清单》,中国方正出版社)